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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应保尽保”:民政部回应了!

    信息发布者:红红旭日
    2019-06-22 11:08:18   转载


    之前有政协委员建议优化低保制度,促进残疾人就业,提出了很多建议。民政部专门发文对此进行了回应,让我们来解读一下民政部是如何回应的。

    一、关于优化低保制度

    一是全面落实低保制度,切实做到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应保尽保”。

    考虑到重度残疾人的特殊困难,2015年9月,中国残联、民政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15〕34号),对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接受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社会救助的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强调切实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以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018年7月,我部会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要求“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同时,将“重度残疾人”范围由“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放宽为“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是全面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我部将指导各级民政部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残联发〔2015〕34号、民发〔2018〕90号等文件规定,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继续加大分类施保力度,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继续完善残疾人福利政策体系,抓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落实,着力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


    二、建立残疾人就业创业机制

    一是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各项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通过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他们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在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


    二是全力做好日常就业服务。指导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向包括残疾人在内的社会公众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将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充分发挥互联网等新型媒介优势,提供更具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


    三是开展集中就业援助活动。每年元旦、春节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都与中国残联联合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专项活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开发就业岗位,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帮扶,帮助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实现就业。


    三、针对低保对象就业的改变

    一是推行“救助渐退”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0号)精神,指导地方民政部门通过逐步扣减低保金的渐退机制,为低保对象提供一个平稳的心理适应期和保障过渡期,增强其就业意愿。


    二是扣减就业成本。2012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要求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以鼓励低保对象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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